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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儿童福利院
昆明市儿童福利院服务承诺
[作者: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发布时间:2011-11-01 00:00来源:]

一、严格执行民政部、省厅、市局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

二、严格落实“十.一五儿童发展纲要”,充分保障孤残儿童权益,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以孤残儿童需要为出发点的思想,在平凡具体的工作中,以高度的爱岗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服务于所有孤残儿童。

三、严格遵守院《职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守则》、《职工职业纪律规范守则》、《职工职业作风行为规范守则》、《职工职业技能规范守则》,做到领导当楷模、中层做表率、员工树形象,全心全意为孤残儿童服务。

四、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在服务工作中实行事前告之制,落实首办责任制,推行效能监督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全院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准确、细致、迅速、高效地完成收容、收养、档案管理、医疗、护理、保健、保育、教育、康复、后勤、农村家庭寄养、家庭资源中心等各项工作任务,争创一流业绩。

六、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在参观接待服务工作中做到举止文明、稳重大方、衣着整洁、谈吐文雅、态度和蔼、热情周到。在坚持保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接待参观要求、程序,在职责范围内妥善、及时、认真服务,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欢迎您到儿童福利院来”、“请坐”、“谢谢”、“再见”等。

七、依法收容,按照省民政厅具体要求、昆民福字[2002]12号文件开展收容工作,收容儿童为首办负责制,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填写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入院登记表,使收容儿童做到来源清楚。

八、依法、文明开展收养工作。实行“六个公开”的办事制度,即:公开办事地点、公开申报文件要求、公开申报办理程序、公开办事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收养群众,把办事和服务置于社会直接监督下。

九、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孤残儿童利益,不得泄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个人隐私,依法维护收养人、被收养人权益,严守对收养人的承诺。

十、全体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社会各项文明公约。把儿童福利院建设成为“服务优质、作风优良、环境优美、人民满意”的文明单位,发挥福利事业文明服务的窗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