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在发现被遗弃婴儿(儿童)时应立即报110指挥中心,并在110指挥中心进行登记查询是否有丢失孩子的父母进行了报案。
2、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理调查,查找弃婴(弃童)父母及亲属。未查找到弃婴(弃童)父母及亲属,确认是弃婴(弃童)的,根据属地原则到当地区县民政局申请安置该弃婴(弃童)。
3、公安机关到区县民政局申请安置弃婴(弃童),获取区县民政局同意安置处理结果后,区县民政局发放《昆明市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予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填报盖章,并由区县民政局签发安置意见通知。
4、公安机关到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安置弃婴(弃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公安机关捡拾儿童情况说明(捡拾时间、地点、经过、查找结果、确认被遗弃、捡拾后在调查期间由何机构进行抚养、经办民警姓名、警号、经办派出所公章)。
⑵各个部门审批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昆明市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⑶区县民政局签发的安置意见通知。
⑷如在医疗机构对儿童进行过抢救治疗附加医疗机构病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