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赋予儿童的权利归纳 为四类:生存权,即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障服务;受保护权,包括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或忽视,对失去家庭的儿童、难民儿童的特殊保护;发展权,包括受一定形式的(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和精神需要;参与权,包括儿童有权对他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再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把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的未成年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具体分类为以下十六项: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内心自由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拒绝早婚权、受教育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家庭环境权、休息娱乐权、继承权、财务受管理保护权、民事活动和诉讼获得代理权、残疾未成年人获得特殊保护权。